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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3
勞動部13日召開法規委員會,明訂加班換補休將採年度結清做法。
勞基法將在三月實施,在正式上路前,勞動部林美珠已正式核定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最後拍板的版本的加班換
補休期限將「比照特休假」,並送行政院審查。
經過勞動部召開法規委員後,勞動部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今(13)日說,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已決定採用甲案「比
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
黃維琛表示,甲案讓勞資雙方好操作,原本的特休年度終結是什麼時候,補休也是同一個年度終結,對勞工來說不
會拖太久。
勞動部1/31預告時,加班換補休期兩案如下:
- 甲案:以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 乙案: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補休最終期限。
至於為何未採三個月內休完?《經濟日報》報導,勞動部表示,由於母法已規定勞雇可約定補休期限,因此約定一
個月、三個月都可以,施行細則只是約定最長期限,避免雇主無限期吃掉勞工補休權利,因此明定以年度為最終期
限。《聯合報》報導,舉例而言,若勞工於3月9日加班,勞雇雙方約定六個月內補休完,則應該在9月9日前休完。
但若勞工於8月9日加班,公司採曆年制,雖雙方約定半年內休完,可到隔年2月9日休完,但依施行細則規定,雇主
必須讓勞工在12月31日前休完,否則要發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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